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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6年查辦瀆職侵權案件
  新京報訊 (記者邢世偉 實習生趙歡)近日,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通報稱,今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地廳級官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3人,同比人數上升近3倍。
  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方面透露,2008年至2014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52081件72101人,尤其是2010年以來,每年辦案數量均超萬人,且呈逐年上升趨勢。
  今年1—6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案件5794件8232人,件數、人數同比分別上升1.5%和2.3%。
  在社會影響重大的大要案件方面,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直接查辦了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玩忽職守案,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案等一批中央交辦和社會影響重大的大案要案。
  該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查處大要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08年至2014年6月,立案偵查重特大案件26324件;縣處級以上幹部要案2337人,其中,地廳級以上幹部103人。今年1—6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瀆職侵權犯罪重特大案件3386件,同比數量上升3.5%;查處縣處級以上幹部要案303人,其中,地廳級幹部33人,同比數量上升266.7%,省部級幹部2人。
  ■ 對話
  “瀆職案件中基層官員占85%”
  日前,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在我國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基層官員犯罪的比例最大,占到85%。
  大多數瀆職案件發生在基層
  新京報:瀆職侵權犯罪被稱為“不揣腰包的腐敗”,近年來反瀆職侵權工作最大的亮點是什麼?
  負責人: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反腐敗作出了重要部署。從我們公佈的數據可以看出,我們“打老虎”的力度非常大,這也是反瀆職侵權工作最大的亮點。單從今年上半年來看,全國檢察機關查處縣處級以上幹部瀆職侵權犯罪要案的數量同比上升了21.2%,查處地廳級以上幹部同比上升了266.7%,這種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新京報:從瀆職侵權犯罪的官員級別看,哪類官員犯罪比例最大?
  負責人:一般來說,瀆職侵權犯罪基層官員的比例較大,這個比例差不多達到85%以上,大多數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生在基層,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
  新京報:一般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查辦是遵循什麼樣的程序?
  負責人: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結果上。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9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就構成犯罪。我們也是根據這個標準來查。危害後果出現後,我們首先要找原因。是什麼原因造成這個危害後果的,弄清楚究竟是自然災害,還是人為因素,是直接原因,還是次要原因。第二步,由因查人。找到原因之後,我們要看人為的因素在這裡面占了多大的比重,接著我們由人為因素查人,人的責任有多少。第三步,由人確責。在找到人之後,我們要看根據法律,這個人是做黨政紀處理,還是追究刑事責任。
  設專門平臺受理網絡舉報
  新京報:一般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查辦線索都從哪些渠道來?
  負責人:主要有這麼幾種。一是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比如工商、稅務、海關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失職瀆職犯罪線索的,移送到檢察機關辦理。二是媒體披露的案件,比如環境污染案件,我們認為案件背後涉嫌瀆職犯罪,會主動查辦。另外就是我們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挖掘併發現案中案。
  新京報:哪種渠道的線索最多?
  負責人:目前來看,還是自行發現和各個部門移送的線索最多。
  新京報:現在網絡上有很多實名舉報,這方面的線索多不多?
  負責人:我們有專門的12309平臺來受理舉報,網絡上的舉報我們也會受理。但我們統計了一下,大多數的還是我們自己發現的。
  村官、臨時工也屬查辦範圍
  新京報: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往往官員受賄的數額不大,但是造成的損失很大。這類案件我們在辦案中怎麼認定,是只以受賄數額算,還是也要考慮瀆職所造成的損失?
  負責人:在我們所查辦的案件中,確實有許多案件是瀆職與受賄犯罪相互交織,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數額並不大,但因失職瀆職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卻很大,危害後果非常嚴重。對此,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有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新京報:社會上有一種說法叫“為官不為”,這類官員是否屬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查辦範圍?
  負責人:這種行為叫“不作為”,最典型的就是我們常講的“玩忽職守”。與此對應的還有“亂作為”,最典型的也就是我們常講的“濫用職權”。這兩類案件都是我們查辦的範圍,而且,在我們所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這兩類案件所占的比例較大,能達80%多。
  新京報:對於一些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比如村官,如果有瀆職犯罪嫌疑,也會查辦嗎?
  負責人:村官本身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村官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他就可以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從這個角度講,身份本身是什麼並不重要,其職責是什麼,是否享有相應職權才最為關鍵。
  新京報:那麼像現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都聘有臨時工,他們也是在查辦範圍之內嗎?
  負責人:關鍵要看這些聘用人員的工作職責,是否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如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因為失職瀆職,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危害後果,都是檢察機關查辦的重點。
(原標題:最高檢:上半年33廳官因瀆職被立案)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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